學額:廩膳生二十名,增廣生二十名,歲科試各取進附學生十一名。武生歲試取進十二名。
軍籍:康熙五十五年,奏頒衛所入學額。其時陽春所每歲試取進文武童生各一名,科試取進文童生一名,撥入府學,並由府學補廩出貢。雍正三年,所官奉裁,其軍屯所學額一名,雍正十三年撥歸府學。
學地:明萬歷六年,海防同知蔡懋昭助買民地一段,左界梅宅,右界軍地,後大街,前抵城腳,直六十一步,橫四丈,建豎牌坊,匾曰雲路。崇禎八年,教諭梁梅鼎以學前狹隘,欲闢雲路,兩旁大厥觀瞻。生員張宏化等集議請於縣,以學東餘地與梁焞等易學前左民地一段,又以學西餘地與梁應標易學前左民地一段,並右側民地一小段,共地四十丈五尺有奇。建坊後廢其地,聽民蓋屋,歲租繳學。
國朝乾隆五十八年興修文廟,盡買學前民房,清釐舊址,自黌宮牆直至城腳東西二十六弓。文明門外兩旁小屋一並給價撤遷,俱永遠不得蓋造舖屋。五十九年,龍船塘新築之雲路及路南牌坊地東西十二弓半,南北二十一弓,為監生陳世業兄弟義送。學後之東自五循祠前水關直至大街六十九弓,凡溝以內至儒林門所蓋民房俱學地。學後之西自書院右圍牆外橫十五弓直至學仔塘俱學地。西齋前、西廡後地一段,現係劉姓承租。黌宮牆西側官街旁橫五弓直至城腳,現係吳、周二姓承租。
學田:明隆慶五年,耆老伍賢送田十九畝三分零,該米一石五斗八升五合零。今丈過稅米九十二畝八分零,官民米三石二斗九升八合四勺二抄。歲收租穀一百二十石,與吳均作天、地二號輪管,佃甲麥引鳳。又六年夏,知縣熊烈置黎宅田三十八畝四分,原稅米一石二斗三升四合零。今丈過稅七十一畝七分九厘零,米一石六斗四升九合二勺零。原租穀六十三石,後增七十石,內存十石納糧,佃甲張士明。以上二租為本學會饌之資。
又萬歷十三年,知縣黃憲清申嶺西道王泮,撥黃鳳絕戶、黃裳田稅四頃三十六畝四分零,米一十三石五斗二升二勺零。歲收租穀五百八十四石五斗四升,俱詳允作為學田。歲租除抵糧外,悉充諸生燈油之費。
國朝順治十年,陸續收水蕉尾、潭西、石牛軛、曲鵝鸱山、大岡寨五處,稅米五石八斗五升四合二勺零,現徵米二十四石三斗二升二合一勺。乾隆二十三年,知縣姜山重修縣志時,訓導阮大材覆稱,租穀除拋荒減少外實五百三十石,除奉撥四百石歸縣支納糧餉外,尚存赤籬、崩石、山口、獨石、石窟、漁田、潭西、水蕉尾、牛軛、曲九等莊共租一百三十石,經縣詳咨存留在學。
学额:廪膳生二十名,增广生二十名,每年的岁考、科考每次各录取附学生十一名。武生岁考录取十二名。
军籍:康熙五十五年,奏请朝廷颁布了卫所人员入学的名额。当时阳春卫所每年岁考录取文、武童生各一名,科考录取文童生一名,拨入府学,并且由府学递补为廪生或出贡。雍正三年,卫所官员奉命裁撤,其军屯所属的一个入学名额,在雍正十三年划归府学。
学校土地:明朝万历六年,海防同知蔡懋昭赞助购买了一块民用土地,左边挨着梅家宅院,右边挨着军队用地,后面是大街,前面直达城墙根,长六十一步,宽四丈,建了一座牌坊,匾额上写着“云路”。崇祯八年,教谕梁梅鼎因为学校门前狭窄,想要拓宽云路,在两旁扩大面积以壮观瞻。生员张宏化等人开会商议,向县里请示,用学校东边的多余土地和梁焞等人交换学校门前左边的一块民地,又用学校西边的多余土地和梁应标交换学校门前左边的一块民地,加上右侧的一小块民地,总共四十丈五尺多。牌坊建好后又废弃了,那块地任凭百姓盖房,每年收的租金上交学校。
大清乾隆五十八年,重修文庙,把学校前面的民房全买了下来,清理了旧址。从学校的围墙一直到城墙根,东西长二十六弓。文明门外两边的小屋也一并出钱让其拆迁,规定永远不许在这里盖铺面房。乾隆五十九年,龙船塘新修的云路以及路南边牌坊处的土地,东西长十二弓半,南北长二十一弓,是监生陈世业兄弟二人自愿无偿捐赠的。学校后面东边,从五循祠前面的水闸一直到大街,长六十九弓,凡是水沟以内到儒林门之间盖的民房,地权都属于学校。学校后面西边,从书院右边围墙外横向十五弓直到学仔塘,都是学校的土地。西斋房前面、西边走廊后面的一块地,现在是姓刘的人家在承租。学校围墙西侧官道旁边横向五弓直到城墙根,现在是吴、周两家在承租。
学田:明朝隆庆五年,乡里的长者伍贤捐赠了田地十九亩三分多一点,当时应交田赋米一石五斗八升五合多。现在重新丈量后,按九十二亩八分多收税,其中官民米三石二斗九升八合四勺二抄。每年收租谷一百二十石,和吴均分成天、地二号轮流管理,佃户甲长是麦引凤。隆庆六年夏天,知县熊烈买下黎家的田地三十八亩四分,原来应交田赋米一石二斗三升四合多。现在重新丈量后按七十一亩七分九厘多收税,折合米一石六斗四升九合二勺多。原来收租谷六十三石,后来增加了七十石,其中留出十石用来交粮税,佃户甲长是张士明。以上这两项租金,作为本县学校伙食开销的资金。
另外,万历十三年,知县黄宪清向上级岭西道王泮申请,拨给了绝户无后的黄凤和黄裳的田地,税地四顷三十六亩四分多,折合米一十三石五斗二升二勺多。每年收租谷五百八十四石五斗四升,上级全部批准将其作为学田。每年的地租除了抵扣交粮税之外,剩下的全部充当生员们点灯熬油的费用。
大清顺治十年,陆续收回了水蕉尾、潭西、石牛轭、曲鹅鸱山、大冈寨这五个地方的土地,应交税米五石八斗五升四合二勺多,现在实际征收米二十四石三斗二升二合一勺。乾隆二十三年,知县姜山重修《阳春县志》的时候,训导阮大材核实报告说:租谷除了土地荒废减少的部分,实际有五百三十石。除了奉命拨出四百石划归县里用来发军饷外,还剩下赤篱、崩石、山口、独石、石窟、渔田、潭西、水蕉尾、牛轭、曲九等庄,总共收租一百三十石,已经由县里详细行文请示,留在学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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