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县志 - 道光元年(1821年)版经政 · 盐课(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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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十四

一、鹽課

陽春鹽課,自昔編入地丁,計丁納鈔,課從丁出。迨至康熙年後,設埠定引,拆引輸課,民食官鹽,課從商辦,國課民食均屬咸宜。

惟地近場竈,私販充斥,山海交錯,堵緝維艱。是以陽春一埠,素稱難銷。雖經改土歸流,改流歸綱,章程屢易,疲敝依然。惟得良法而行之,杜絕私充,庶幾民食罔艱,課充裕爾。

二、餉引

【丁口与钞银定额】

原額食鹽課五千八十四口。

屆編審新增者:康熙二十五年一十五口,三十年一十口,三十五年一十四口,四十年七口,四十五年六口,五十年四口,共增五十六口,統計五千一百四十口。

每口編徵鹽鈔銀二分四釐一毫五絲六忽,該銀一百二十四兩一錢六分三厘四毫八絲。遇閏加銀一十兩三錢四分九毫一絲六忽。

又乾隆元年滋生人丁二百一十八丁,食鹽課二十六口;六年滋生人丁二百十一丁,食鹽課一百三十六口。

【盐引数量与税费演变】

原引一百一十八道。康熙二十八年增引七十道,共引一百八十八道。三十二年奉鹽院改小引一千八百八十道,又增小引五百二十道,共引二千四百道。又加鹽配增引七百四十四道一釐五毫九絲三忽八微七塵七埃一渺八漠,共引三千一百四十四道一厘五毫九絲三忽八微七塵七埃一渺八漠。應輸正課餉銀一千一百四十兩零八錢八分六厘七毫七絲五忽二微八纖九沙九塵九埃九渺七漠。

四十六年奉巡撫范清核課,將鹽政衙門一切規禮題達歸入充餉,於正課外另徵餘費銀六百六十兩七錢七分五厘三毫,共徵正費銀一千八百兩六錢六分二釐七絲五忽二微八纖九沙九塵九埃九渺七漠。

內於乾隆八年,奉行改撥引四百七十五道與和平代銷,應代輸餉費銀七百七十二兩二錢一釐;又撥引七百八十二道與藍山埠代銷,應代輸餉費銀四百四十八两一錢一分五釐七絲五忽;十四年又奉行改撥引四百七十五道與永興埠代銷,應代輸餉費銀二百七十二兩二錢一釐。

尙實額引一千四百一十二道一厘五毫九絲三忽八微五纖七塵七埃一渺八漠,實應輸餉銀八百九兩一錢四分五厘二微八纖九沙九塵九埃九渺七漠。遞年俱係埠商赴運司納餉拆引,前往陽江雙恩場採買鹽,運回總埠分發各子埠銷售。

【乾隆五十五年改制】

兩廣總督福奏准奉行,歸綱遞年額引三千一百四十四道零一厘零,額折引鹽五千零九十一包一十一,應完餉雜銀二千零二十四两四錢七厘。

又遞年應運帑息鹽二百七十包,應完成本銀一百二十二两三錢二分。遞引餉悉由綱商輸報繳連憲奏銷。

【嘉慶十二年改制】

兩廣總督百奏明:粵鹽成本今昔不同,該埠若照舊定部價每賣銀九釐,每包得銀一两三錢五分,計不敷銀二錢一分零五絲八忽。應按照成本核計,攤入賣價,照本核收。如賣淘洗白鹽,或將生煎熟發賣,亦照耗拆工本核實收價。

三、鹽倉

總埠在城西門外,行銷捕屬一帶烟戶。

石龍埠在黃泥灣司河旁,行銷上三都一帶烟戶。

渡頭埠在西河旁,行銷大垌青山一帶烟戶。

三甲埠在古良司地段,行銷下二都烟戶。

石蓢埠在塘底墟河內,行銷西山馬水一帶烟戶。

石車埠在古良水口下行銷潭勒江尾一帶烟戶。

古良倉總儲配煎鹽,分運各埠銷售。

四、巡卡

巡船二號。嘉慶二十二年,埠商蘇高等稟奉大憲給發護牌,巡緝水陸一帶私販。

烏石廠在城東南蟠龍洞口,堵緝鴿塘第八城一帶私販。

一、盐课(盐税)

阳春的盐税,自古以来是编入地丁税中的,按照人丁数量来缴纳钞币,税是从人丁里收取的。到了康熙年后,设立了专门的盐埠并规定了盐引(贩盐许可证),商人拆分盐引来缴纳盐税。老百姓吃的是官盐,盐税由商人来承办,这让国家税收和百姓食盐都得到了妥善的安排。

只是阳春地处靠近产盐的灶户,私盐贩卖十分猖獗,这里山海交错,围堵和缉私非常困难。因此,阳春这个盐埠一直被认为是盐很难销出去的地方。虽然经历了“改土归流”以及盐政管理的改革,规章制度屡次变更,但疲弊的状况依然如故。只有找到好的办法去严格执行,杜绝私盐充斥,我们老百姓吃盐才不会艰难,国家的盐税才能充裕。

二、饷引(盐税票照)

【丁口与钞银定额】

原定额度的食盐课税人丁为五千八十四口。

后来历次编审中新增的人丁包括:康熙二十五年十五口,三十年十口,三十五年十四口,四十年七口,四十五年六口,五十年四口,一共增加了五十六口,总计达到五千一百四十口。

每口人征收盐钞银二分四厘一毫五丝六忽,合计该收银一百二十四两一钱六分三厘四毫八丝。遇到闰年则加征银十两三钱四分九毫一丝六忽。

到了乾隆元年,又滋生了人丁二百一十八丁,食盐课二十六口;乾隆六年又滋生了人丁二百十一丁,食盐课一百三十六口。

【盐引数量与税费演变】

原来的盐引有一百一十八道。康熙二十八年增加了盐引七十道,共计一百八十八道。康熙三十二年,奉盐运使司的命令改为小引一千八百八十道,又增加了小引五百二十道,共计两千四百道。后来加上食盐配额又增加了七百四十四道多,总共盐引达到了三千一百四十四道多。应该缴纳的正课饷银为一千一百四十两多。

康熙四十六年,奉巡抚范清核准盐课,将盐政衙门以前收取的一切规矩礼金公开上报,全部充作军饷,在正课之外另征收余费银六百六十两多,正费合起来共计征收一千八百两多。

到了乾隆八年,奉命将其中四百七十五道盐引拨给和平县代销,这部分代缴的饷费银是七百七十二两多;又拨出七百八十二道给蓝山埠代销,代缴的饷费银是四百四十八两多;乾隆十四年又奉命拨出四百七十五道给永兴埠代销,代缴饷费银二百七十二两多。

最终阳春实际剩下的额定盐引为一千四百一十二道多,实际该缴纳的饷银是八百零九两多。每年都是由盐埠的商人前往盐运司纳税、拆分盐引,然后前往阳江的双恩盐场采购食盐,运回总埠后再分发到各地的子埠进行销售。

【乾隆五十五年改制】

乾隆五十五年,两广总督福康安奏准执行,将盐政归入纲盐制度,每年额定盐引三千一百四十四道多,额定折算盐五千零九十一包又十一斤,应该完纳的各项杂税银为两千零二十四两多。

另外每年需要运送官方生息的盐二百七十包,应交纳成本银一百二十二两多。这些盐引和饷银全部由纲商上报缴纳,再由上级官员奏报朝廷核销。

【嘉庆十二年改制】

嘉庆十二年,两广总督百龄上奏说明:广东盐的成本古今不同,该盐埠如果还是按照旧定部价每斤卖银九厘,每包卖得银一两三钱五分,算下来连成本都不够,还差银二钱一分多。因此应当按照实际成本来核算,将成本分摊到售价里,按本钱来收银。如果卖的是淘洗过的白盐,或者将生盐煎熟了再卖,也要把损耗和人工成本核算进去再定价。

三、盐仓

总盐埠设在城西门外,负责销售给捕属(县衙捕厅管辖)一带的农户。

石龙盐埠在黄泥湾司的河旁,负责销售给上三都一带的农户。

渡头盐埠在西河旁,负责销售给大垌、青山一带的农户。

三甲盐埠在古良司地段,负责销售给下二都的农户。

石蓢盐埠在塘底墟的河内,负责销售给西山、马水一带的农户。

石车盐埠在古良水口下,负责销售给潭勒、江尾一带的农户。

古良仓则是总的储备中心,负责调配煎熟的盐斤,分运到各个盐埠去销售。

四、巡卡

设有巡逻船两艘。嘉庆二十二年,盐埠商人苏高等人禀报了上级官员并获发了保护牌照,负责巡查缉捕水陆一带的私盐贩子。

乌石厂设在城东南的蟠龙洞口,专门堵截和缉拿鸽塘、第八城一带的私盐贩子。

原典勘影
苏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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