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县志 - 道光元年(1821年)版经政 · 经费:起运与留支致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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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

起运各款

按旧志起运,充饷共银四千八百四十七两四钱六分四厘四毫九丝五忽。遇闰加银七十两零六分八厘壹毫七丝二忽。乾隆二十二年奏销地丁起运,充饷银四千五百二两壹厘壹毫三丝八忽零。闰加壹白玖两九钱壹分九厘玖毫零。并裁扣等银四千六百九十六两六钱五分五厘捌毫六丝捌忽零。除去改征本色米价银壹千三十捌两壹钱五分三厘壹毫,征米解粮道外,应存银三千六百五十捌两五钱零二厘七毫六丝捌忽零。

内除买物料价银一百一十七两七钱二分四厘四毫三丝捌忽七微五纤,解布政司。裁官经费银三百四十两一钱二分,闰加二十捌两三钱四分陆厘二毫,解布政司。驿传修船银一百三十二两七钱一分五厘二毫陆丝一忽,解布政司。

留支致祭

关帝品物银肆十两。文昌帝君品物银二十六两六钱六分七厘(嘉庆七年奉行),存充饷银三千零一两钱七分六厘。闰加三十六两二钱六分六厘八毫,解布政司。

额编兵饷、差壮、均平、余剩等银,除改征本色米外,存闰银三十一两五钱三分一厘九毫八丝三忽四微。如遇闰之年,照数解司。垦复康熙八年起征,银八十六两二钱六厘五毫。闰加一两三钱五分一厘七丝五忽,解布政司。

官俸、役食、均平、等余剩,裁充饷银三百四十三两二钱四分二厘九丝五忽。闰加八两四钱二分四厘四毫三丝三忽,解布政司。军器料银七两三钱捌分五厘二毫,解布政司。驿传裁充饷银一百一十两零三钱四分二厘毫七丝,解布政司。南工匠价银三十六两四钱五分三厘八毫五丝六忽六纤四沙。闰加三两五分六毫二忽四微八沙,解布政司。雕漆衣装银二两五钱九分。闰加银二钱一分五厘八毫,解布政司。

升科各年报升首垦共银一百一十二两七钱九分七厘二毫二丝二忽零三纤一沙二尘五埃,解布政司。各年届新增丁口银一十四两八分五厘一丝六忽。闰加七钱三分一厘八毫五丝五忽,解布政司。木折物料价银七十五两七钱九分捌厘毫,解布政司。折色物料溢价银二十伍两伍钱四分伍厘,解布政司。

雍正九年至乾隆十七年承垦额外税,共起征银十玖两五分三厘一丝六微四纤沙六尘六埃渺壹漠壹末,解布政司。税契额银五十两。税银十两零壹钱四分玖厘玖毫,俱解布政司。

奉文匀派屯丁银十壹两捌钱三分三厘五毫玖丝壹忽。闰加银捌钱四分捌厘玖毫壹丝七忽四微,解布政司。以上共计解司充饷银四千七百九十三两九钱捌分肆厘肆毫丝九忽一微柒纤玖沙玖尘柒渺一漠一末。遇闰加银一百一十两零七钱六分八厘八毫三丝七忽捌微一纤五尘。

另驿传留支银一百一十两二钱四分二厘。遇闰加银一两九钱六分四厘三毫,除应勘合外,余剩解粮驿道。雍正七年奉行本县民屯米石拨解营米,每石缴解粮驿道养廉银一分五厘。又雍正七年奉行地丁及税契、匠价各项银两,每两带征火耗银一钱六分九厘,内各官养廉银九分,院司养廉银三分,公用火耗银四分,刑名部费银九厘,本县额设养廉六百两在于火耗九分内扣支,捕巡官每员额设养廉六十两在于公用火耗内扣支,余剩解司汇送各宪养廉。

经费

关于起运(解往上级)的各项款项

按照旧版县志记载,起运充当军饷的银两总共为四千八百四十七两四钱六分四厘四毫九丝五忽。如果遇到闰月,则增加银两七十二两零六分八厘一毫七丝二忽。乾隆二十二年奏报核销的地丁银起运充当军饷部分为四千五百零二两一厘一毫三丝八忽零。闰月增加一百零九两九钱一分九厘九毫零。合并裁减扣除等银两四千六百九十六两六钱五分五厘八毫六丝八忽零。除去改收实物米粮折合的价款一千零三十八两一钱五分三厘一毫,以及征收的大米解往粮道之外,应当存留银两三千六百五十八两五钱零二厘七毫六丝八忽零。

在这些款项内,扣除购买物料的价款一百一十七两七钱二分四厘四毫三丝八忽七微五纤,解往布政使司。裁减官员经费银三百四十两一钱二分,闰月增加二十八两三钱四分六厘二毫,解往布政司。驿站传递和修理船只的银两一百三十二两七钱一分五厘二毫六丝一忽,解往布政司。

关于留支祭祀的款项

祭祀关帝的物品银四十两。祭祀文昌帝君的物品银二十六两六钱六分七厘(嘉庆七年奉命执行),尚存充当军饷的银两三千零一两二钱七分六厘。遇到闰月增加三十六两二钱六分六厘八毫,解往布政司。

定额编列的兵饷、差役、均平、结余等银两,除了改收实物大米外,尚存闰月银三十一两五钱三分一厘九毫八丝三忽四微。如果遇到闰年,照这个数目解往布政司。开垦复耕从康熙八年起征收,银八十六两二钱六厘五毫。闰月增加一两三钱五分一厘七丝五忽,解往布政司。

官员俸禄、差役伙食、均平及结余等,裁减充当军饷的银两三百四十三两二钱四分二厘九丝五忽。闰月增加八两四钱二分四厘四毫三丝三忽,解往布政司。制造军器的材料银七两三钱八分五厘二毫,解往布政司。驿站传递裁减充当军饷的银一百一十两零三钱四分二厘二毫七丝,解往布政司。南工匠的工价银三十六两四钱五分三厘八毫五丝六忽六纤四沙。闰月增加三两五钱六毫二忽四微八沙,解往布政司。雕漆服装银二两五钱九分。闰月增加银二钱一分五厘八毫,解往布政司。

历年上报升科(把新开垦的土地纳入征税范围)首批开垦的共计银一百一十二两七钱九分七厘二毫二丝二忽零三纤一沙二尘五埃,解往布政司。各年按期新增人口的赋税银一十四两八分五厘一丝六忽。闰月增加七钱三分一厘八毫五丝五忽,解往布政司。折算木材物料的价款银七十五两七钱九分八厘二毫,解往布政司。折算其他物料的溢价银二十五两五钱四分五厘,解往布政司。

从雍正九年到乾隆十七年期间承租开垦的额度外税收,总共起征银二十九两五分三厘一丝六微四纤二沙六尘六埃二渺一漠一末,解往布政司。契税定额银五十两。各类税银二百二十两零一钱四分九厘九毫,全都解往布政司。

奉上级文书平均摊派的屯丁银二十一两八钱三分三厘五毫九丝一忽。闰月增加银八钱四分八厘九毫一丝七忽四微,解往布政司。以上共计解往布政司充当军饷的银四千七百九十三两九钱八分四厘四毫二丝九忽一微七纤九沙九尘七渺一漠一末。遇到闰月增加银一百一十两零七钱六分八厘八毫三丝七忽八微一纤五尘。

另外驿站传递留支的银一百一十两二钱四分二厘。遇到闰月增加银一两九钱六分四厘三毫,除了应付勘合(凭证)之外,剩余的解往粮驿道。雍正七年奉命将本县屯田百姓的米粮划拨为军粮,每石缴纳给粮驿道养廉银一分五厘。另外雍正七年奉命针对地丁、契税、匠价等各项银两,每两附带征收火耗银一钱六分九厘,其中各官养廉银九分,督抚布按两司养廉银三分,公用火耗银四分,刑名部门费用银九厘,本县定额设立的养廉银六百两在火耗的九分里面扣支,捕巡官员每人定额设立养廉银六十两在公用火耗里面扣支,剩余的解往布政司汇总之送给各级长官作为养廉银。

原典勘影
苏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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