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以前無考。
明洪武二十四年,商稅、酒課、門攤、各色課程鈔一百四十二錠四貫七百文。 宣德七年,商稅、酒醋、門攤、各色課程鈔八百九十八錠二貫七十文。 成化八年,商稅等各色鈔四百一十九錠四貫七百六十文。 弘治十五年,商稅、酒醋、屋賃、地契、本工墨加增門攤,共鈔四百一十九錠四貫七百六十文。 正德七年,商稅、酒醋、屋賃、契本工墨加增門攤,共鈔四百一十九錠四貫七百六十文。
國朝:
康熙二十一年舊額地稅:
一、西門外地一片,搭蓋舖舍計九十三間,每間稅銀七分;又搭蓋房屋計一百三十六間,每間稅銀五分。
一、縣前地一所,原係府館基址,近招人蓋造店舍,歲納稅銀六錢一分三釐。
一、縣典史衙左側塘一口,附近人家承租,歲納稅銀五錢(以上俱舊志)。
一、部額稅契銀五十兩,係本縣徵收遞年解司充餉。雍正六年奉行,改用契紙,額外徵收羨溢,儘徵儘解(以下俱現在徵解額稅)。
一、通縣雜稅銀三百四十兩零一錢四分九釐九毫。內: 濠塘地租、申頂渡餉銀四兩。 分司地租銀七錢七分。 府館地租銀六錢一分三釐。 又濠塘地租銀七兩二錢。 北門外館地稅銀一兩五錢六分。 附城地租銀一十兩八錢四分。 城廂內外酒稅銀一十兩。 山河小稅銀一百三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
舊例通縣墟市稅銀一百一十二兩一錢三分三釐四毫。至雍正九年,以有額無徵,詳奉豁免墟市稅銀六十兩外,尙存五十二兩一錢三分參釐四毫。內原議河亭稅銀二十兩,山河稅銀二兩六錢參分參釐四毫,鹽商折引程銀二十兩,民壯工食銀一兩九錢九分,城廂內外地租銀七兩五錢一分,歷年抵解無異。迨乾隆三年,始為詳奉將鹽商折引、民壯工食二項轉撥在良屯荒租羨項內抵補扣解。
又續增上路生牛稅銀二十五兩,各鄉墟市發賣滋生牛隻稅銀三十五兩。雍正九年均以有額無徵,詳奉豁免。 以上雜稅,除豁免外,實銀二百二十兩零一錢四分九厘七毫。
元代及以前的赋税情况已经无法考证。 明代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商税、酒课、摊位费等各项税款共计钞一百四十二锭四贯七百文。 宣德七年(1432年),商税、酒醋、摊位费等各项税款共计钞八百九十八锭二贯七十文。 成化八年(1472年),商税等各项税款共计钞四百一十九锭四贯七百六十文。 弘治十五年(1502年),商税、酒醋、房屋出租、地契、本工墨以及增加的摊位费,共计钞四百一十九锭四贯七百六十文。 正德七年(1512年),商税、酒醋、房屋出租、契本工墨以及增加的摊位费,共计钞四百一十九锭四贯七百六十文。
本朝(清朝):
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旧额地税:
一、西门外的一块土地上,搭建的商铺共计九十三间,每间收税银七分;另外搭建的房屋共计一百三十六间,每间收税银五分。
一、县衙前面的一块地,原本是府衙公馆的旧址,近来招人建造了客店,每年缴纳税银六钱一分三厘。
一、县典史衙门左侧的一口池塘,由附近人家承租,每年缴纳税银五钱(以上这几项都记载在旧县志中)。
一、户部定额的契税银五十两,由本县征收后每年解送到布政使司充当军饷。雍正六年(1728年)奉命执行,改用统一的契纸,额外征收溢出的银两,尽力征收并全额上交(以下这些都是目前正在征收并上交的定额赋税)。
一、全县杂税银三百四十两零一钱四分九厘九毫。其中包括: 濠塘的地租以及申顶渡的饷银四两。 分司的地租银七钱七分。 府衙公馆的地租银六钱一分三厘。 另外一处濠塘的地租银七两二钱。 北门外公馆的地税银一两五钱六分。 靠近城墙的地租银十两八钱四分。 城内城外酒税银十两。 山河区域的小税银一百三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
按照旧例,全县墟市(集市)税银是一百一十二两一钱三分三厘四毫。到了雍正九年(1731年),因为有些税只挂着虚名实际上收不上来,于是详细上报并获准免除了集市税银六十两,只剩下五十二两一钱三分三厘四毫。这其中原定包括河亭税银二十两,山河税银二两六钱三分三厘四毫,盐商折换盐引的路程银二十两,民兵伙食银一两九钱九分,城内城外地租银七两五钱一分,历年来抵扣上交都没有变化。直到乾隆三年(1738年),才开始详细上报,将盐商折引和民兵伙食这两项费用,转拨到良屯的荒地租金结余款项里进行抵扣上交。
后来又增加了路上买卖活牛的税银二十五两,以及各乡集市繁育牛只售卖的税银三十五两。到了雍正九年,也都因为空有定额而实际收不到,详细上报后被豁免了。 以上这些杂税,除掉被豁免的部分,实际收到的银两是二百二十两零一钱四分九厘七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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