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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收回)的公告(2022年度第三批次)

被征收(收回)土地范围:

陂面镇南河村那一、那二经济合作社,三朗村罗东、罗西经济合作社,同乐村荔枝山经济合作社;

圭岗镇那垌村棉地岭经济合作社;

河朗镇中联村龙头寨经济合作社;

三甲镇双和村双龙一、双龙二、双龙四经济合作社;

双滘镇双滘村塘角、圩容经济合作社;

松柏镇松竹村上新、下新经济合作社,新光村新居经济合作社;

潭水镇镇郊经济联合社;

永宁镇高寨村河边、沙坪经济合作社;

收回国有土地位于阳春市陂面镇、圭岗镇、河朗镇、三甲镇、潭水镇。

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收回)的公告(2022年度第三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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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收回)单位及面积:集体土地共5.4366公顷,国有土地共0.0802公顷,合计5.5168公顷(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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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1]9号)执行。

陂面镇、三甲镇、潭水镇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

农用地68.70万元/公顷(其中园地 52.899万元/公顷、林地30.91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68.7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27.48万元/公顷;

圭岗镇、河朗镇、双滘镇、永宁镇松柏镇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

农用地612万元/公顷「其中园地47.124万元/公顷、林地27.54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61.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4.48万元/公顷。

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春府办(2013)81号)标准执行。

征地留用地按《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春市征收农村集体士地留用地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春府[2022]5号)文件规定,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折算成货币补偿。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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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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