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照
双滘资讯

阳春市双滘镇双滘村委会塘角村与阳春市双滘中学土地承包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6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春市双滘镇双滘村委会塘角村。

负责人:苏贤华,该村村长。

诉讼代表人:黄世汉,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阳春市。

诉讼代表人:王昌兰,男,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春市。

诉讼代表人:苏亚辉,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春市。

诉讼代表人:王北来,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春市双滘中学,住所地:阳春市双滘圩。

法定代表人:黄好省,该中学校长。

上诉人阳春市双滘镇双滘村委会塘角村(以下简称塘角村)因与被上诉人阳春市双滘中学(以下简称双滘中学)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阳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53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塘角村于2015年5月1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双滘中学为发展教育事业,扩建校舍,于1973年12月27日与塘角村签订转让土地合约,主要内容为:塘角村转让屋背圹水田及旱地给双滘中学建校舍,水田面积为6亩4分5厘,旱田面积为2亩零4厘,由双滘中学每年交付7674市斤稻谷给塘角村,该稻谷从1974年开始,由双滘中学向国家为塘角村交纳公购粮任务数,从转让之日起,一让千秋(即永久性)。从1974年起至2004年前双滘中学均能按合约履行,按时向国家为塘角村交纳公购粮任务数。2005年国家减免农业税后,双滘中学就没有交付稻谷给塘角村,此后塘角村每年到双滘中学、双滘村委会、双滘镇政府、阳春市人民政府及阳春市信访局多次反映情况,要求双滘中学交付稻谷给塘角村,但没有得到解决。因国家施行农业税减免政策是国家对农民补贴,并不是免除双滘中学的义务。综上所述,请求双滘中学交付2005年至2014年拖欠的稻谷76740市斤或按市场折价款107436元给塘角村,此后仍然按每年7674市斤稻谷交付给塘角村。

双滘中学原审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转让土地合约》是双滘中学与塘角村自愿签订,并经双滘公社革委会、双滘大队革委会和双滘粮所三单位公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约定是永久性转让,该土地上缴交的公、购粮的权利义务也一并转移由双滘中学承担,不论以后增加、减轻或免除公、购粮任务均与塘角村无关。塘角村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应驳回塘角村的诉讼请求。

原审经审理查明:为了兴建双滘中学,1973年12月27日,在当时的双滘公社革委会的主持下,调整划拨塘角村的部分水田及旱地修建双滘中学,双滘中学与塘角村签订《转让土地合约》,约定转让办法:由双滘公社减除该队的购粮外,其余的购粮数6989市斤,自1974年起每年由双滘中学预交(代交)塘角村的国家购粮任务数,购粮所得之款属于双滘中学收入。双滘中学建好后面向该公社(镇)招生,上述公购粮数均由公社(镇)代交至2004年。2004年国家实行减免农业税政策后,塘角村向双滘镇及阳春市领导大接访活动反映要求双滘中学按市场价格折价补偿购粮任务6989市斤稻谷,未能解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当时的双滘公社为了兴建双滘中学而调整划拨塘角村的部分集体用地,由当地政府减免塘角村部分公购粮任务,国家在2004年实行减免农业税政策而引发的纠纷,由于双滘中学作为从事教育事业的公益部门,并非经营单位,国家实行减免农业税政策的目的是减轻在农村耕作农村集体土地农民的负担,而双滘中学并无因耕作塘角村的集体土地从而获得收益,故其与塘角村签订的《转让土地合约》不是平等民事法律主体签订的民事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不是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应驳回塘角村的起诉,由塘角村向主管教育事业的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阳春市双滘镇双滘村委会塘角村的起诉。

上诉人塘角村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适用法律不正确。本案双滘中学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法人组织,有明确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双滘中学住所地在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本案属租赁合同纠纷,本案应属原审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原审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认定本案不属法院主管民事案件,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原审裁定。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对塘角村不公平。1973年12月27日,双滘中学与塘角村签订《转让土地合约》,双滘中学因扩建教学楼、校舍等需要向塘角村租赁水田5.45亩,旱地2.04亩,由双滘中学代塘角村交公粮496市斤,购粮6987市斤。由于塘角村当时需交公购粮,而不另向双滘中学收租金,双滘中学代缴公购粮任务顶替租地租金。2004年后,国家取消农业税,双滘中学不再代塘角村缴交农业税,应按合同约定将公购粮任务数交给塘角村,塘角村再按购粮任务数按稻谷市场价的一半返还给双滘中学。塘角村多次向双滘中学讨要租金,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双滘中学不肯交租金给塘角村,才提起本案诉讼。原审裁定由有关部门解决,无疑是堵死了塘角村的维权渠道。本案的《转让土地合约》实际上是土地租赁合约,只是文字表述含义不清,该合约是有效合约。至于合同约定从土地转让日期起,一让千秋,是违反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属无效条款。双滘中学至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土地属其所有,或无偿划拨给其使用。从支持教育事业角度出发,双滘中学已建教育设施的土地,塘角村或许可以无偿给其使用,但学校围墙外的土地长期处于丢荒状态,应返还给塘角村用于农业生产。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决双滘中学支付租金稻谷76740市斤或按市场折价款107436元给塘角村,此后仍然按每年7674市斤稻谷交付给塘角村;返还双滘中学围墙外的公路北面的土地给塘角村。

本院经审查认为:1973年间,双滘公社为了兴建双滘中学而与塘角村协调由双滘中学使用塘角村的部分集体用地兴建双滘中学,并由双滘中学与塘角村签订《转让土地合约》,按协议约定转让地段的土地由双滘中学管理和使用,政府因此而减免塘角村的部分公购粮任务。塘角村当时明知双滘中学用该土地建学校,属于公益事业用地,且该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协议签订后,双滘中学用塘角村的该部分土地建设教学楼和宿舍等。双滘中学用该土地建设学校是用于公益事业,其使用过程中改变了该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并且一直使用至今。双滘中学使用该土地作学校用地,并非用于农业用途,塘角村起诉请求双滘中学支付租金及返还土地,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以维持。塘角村主张双方订立转让土地合约实际是土地租赁合约,免交农业税后,双滘中学应支付租金给其理据不足,应不予采纳,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塘角村的上诉理据不足,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衡勋

审 判 员  何桂霞

代理审判员  施震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梅瑰


阳春市双滘镇双滘村委会塘角村与阳春市双滘中学土地承包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打开微信“扫一扫”,扫描上面的二维码,打开网页后再点击微信右上角的菜单、即可分享给微信好友或朋友圈。

双滘镇微信公众号

苏兄

阳春市双滘社区网(529635.com)站长及程序维护员,负责网站的日常运维、程序开发以及编辑等。

电子邮件:admin@529635.com

联系我们:发信息给我

0 0 投票数
文章评分
订阅评论
提醒
0 评论
内联反馈
查看所有评论
返回顶部按钮
0
希望看到您的想法,请发表评论。x